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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首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通知
建科函〔2020〕58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夯实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基础,提升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现组织开展首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工作,将统筹考虑区域产业平衡等因素,择优评定10个左右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有关申报事项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一体化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牵头的联合体)。具体申报条件包括:1.一体化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应独立自主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其中至少1个装配式建筑项目成熟应用竖向承重构件技术体系;科技研发应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2.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熟练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设计,具备成熟施工工艺工法和可靠的构配件生产能力。
3.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4.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期(2020年)、中远期(2025年)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目标、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企业(或联合体)每年承担装配式建筑建设任务不应少于10万平方米。
5.优先支持一体化企业申报。优先支持具有装配式建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的企业申报。
6.同一家单位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申报,集团公司母公司申报可以使用子公司业绩,子公司申报不得使用母公司业绩。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一)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对照《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见附件1),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内容要点)》(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进行初审,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各地初审的产业基地进行复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列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三、其他要求(一)已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且目前经营运行状态良好的单位,只需填写《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0年8月31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函及申报主体材料(纸质版7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报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装配式产业基地的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实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违反《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撤销其称号。
联系方式: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邮政编码:230091,联系电话:0551-62871529。
附件:1.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2020年6月23日
附件1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夯实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提升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规范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一体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基地的申报、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实行“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发布1次,每2年评估1次。
第五条 产业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优先争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规定享受省级财政、金融等扶持措施。
第二章 申报与发布
第六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一体化企业(含联合体);
2.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3.具有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研发等能力,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产业基地申请表;
(二)产业基地工作方案;
(三)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
(四)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业绩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八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是否符合(现场核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是否具备;实际业绩是否属实等。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产业基地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产业基地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列入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十一条 复核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根据申请类型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二)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三)实际业绩;
(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五)其他申请文件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主要任务包括:(一) 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关键技术研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二) 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三) 开展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产业人才。(四) 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产业基地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对产业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另行制定),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产业基地存在以下情况的,将撤销省级产业基地称号:(一)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评估不合格的;
(三)有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的;
(四)因违反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的;(六)其它不符合产业基地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括单位法人、出资情况、业务板块构成及营收情况(近3年)、主要业绩、科研队伍情况、发展简介等。
二、工作基础包括装配式建筑各业务板块产业能力及实际产能、核心技术和配套产品技术研发创新、推广及应用情况、技术集成及专业协同开展情况等。
三、工作方案包括发展目标(2020年、2025年)、重点工作任务、建设任务、工作计划(含分阶段考核内容)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制度、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方案执行的措施等。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企业及联合单位资质、联合体协议、项目合同等。来源:安徽省住建厅